茂德建設:都更計畫暨權利變換公告

  • KY
  • 2020-04-12

擬訂新北市新莊區瓊林段372地號等6筆土地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案


都市更新公聽會

實 施 者:茂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都更規劃:弘傑城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建築設計:陳朝雄建築師事務所

鑑價單位
連邦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元宏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戴德梁行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111 年 2 月 8 日


辦理緣起與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
其同意比率已達第37條規定者,得免擬具事業概要,逕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

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
未經劃定或變更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按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 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依前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
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

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
應經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四,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 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

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擬具權利變 換計畫,依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程序辦理。但必要時,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報核,得與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
舉辦公聽會時,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及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 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參加,並以傳單周知更新單 元內門牌戶。前項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於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 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並應於專屬或專門網頁周知。

更新案實施者:茂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26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本案都市更新流程及公聽會辦理公告及通知方式:

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得免擬具)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同意比例已達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規定者,得 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
因本案已達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比例門檻,故逕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暨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111年1月18日至1月20日報紙刊登
111年1月26日張貼公告於新莊區瓊林里公佈欄
111年1月27日雙掛號寄本次公聽會開會通知
111年2月8日舉辦本案公聽會

公聽會辦理人
弘傑城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規劃單位)

公聽會邀請對象
專家學者代表:新北市都市更新委員會 葉美麗委員
當地居民代表:新北市新莊區瓊林里 吳佳擇里長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


更新單元位置:


本案北臨瓊林路、南臨環漢路二段,為非完整街廓


地籍現況:


新北市新莊區瓊林段372地號等6筆土地

土地部分
所有權人共計5名,面積共1,951.00 m²(約590.18坪),其中公有2名為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新北市(管理者: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面積共43.94 m²(約13.29坪),占本更新單元2.25%,其餘皆私有土地。

建物部分
本案範圍內無合法建築物,其他土地改良物共計8棟。


土地使用及都市計畫:



建築物現況:

更新單元範圍內計有8棟其他土地改良物,建物老舊窳陋。
結構上有耐震及防火安全的顧慮,逐年形成老舊、居住環境不佳的地區,影響更新單元內居民生活。


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比例:


本更新單元內390 (部分)、1011-2 (部分)地號面積暫以建築師預分割面積計算,實際仍依地籍測量結果為準。
本案目前同意比例已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規定門檻標準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規定:所有權人對於公開展覽之計畫所載更新後分配之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低於 出具同意書時者,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


申請容積獎勵概算:

原111年1月27日公聽會(寄發版)調整如下:

本案所申請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均符合108年5月15日公告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108年10月2日『新北市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之規定。
實際容積獎勵額度以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為準。


區段化分級處理、實施方式及費用分擔:

都市更新區段劃分、處理及實施方式
本更新單元全區劃為重建區段,並以一次整體開發執行重建計畫,且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原址重建集合住宅大樓。

費用分擔原則
都市更新事業之各項申請程序由實施者茂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具名辦理
相關費用(包含容積移轉費用)依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 表規定辦理
土地所有權人則按其權利價值比例共同負擔,並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物折價抵付。

地上物拆遷計畫
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4條規定辦理: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十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
↳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期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二個月。

建築物之補償與安置
拆遷補償費
↳依「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規定辦理,相關補償費用依專 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提列。
拆遷安置費
↳安置方式由地主自行另覓場所,故未提列合法建築物拆遷安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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