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主要針對老舊社區、巷道狹窄有礙救災及居住環境品質不良等地區,透過拆除重建或整建維護的方式,提升居住環境品質,使大家住得更安全、更舒適。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可分為重建、整建及維護,分述如下:

  • 重建:即拆屋重建,在重建規劃時,除必須考量現住戶或違章戶安置外,對改善環境品質及增進公益性亦為更新時重要的考量事項。
  • 整建: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公共設施。
  • 維護:指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整建與維護即一般所謂建築物立面整修或4、5層樓老舊公寓增設電梯或建築物耐震補強等,考量原有建築結構安全尚屬良好,無立即拆除重建之必要,可透過整建維護方式能改善居住環境品質及都市景觀。(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

原文出處: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網站

透過都市更新,可提高建物的耐震機能,使居住環境品質更安全、更舒適,並且更新後房屋價值也會提升;另外採重建方式辦理都市更新,可申請容積獎勵,以增加建築面積,在稅賦上,包含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契稅等也有減免之優惠。

都市更新的程序是公平、公正、公開的,透過都市更新委員會審議,替民眾來把關,絕不會漠視任何地主的意見。

而針對整建維護的部分,也就是俗稱外牆拉皮或是公寓增設電梯,政府有提供輔導團隊協助,以及可申請補助,原則可以補助總工程費的50%並以1000萬元為上限。 (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要點)

原文出處: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網站

一、更新地區是由政府來劃定,主要考量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建築物年代久遠、窳陋、排列不當或道路彎曲狹小所造成結構上安全或影響消防救災等等因素,希望劃定的範圍內民眾趕快辦理都市更新。為了鼓勵更新地區內的居民辦理都更,所以在更新地區內有二項好處:

  1. 都更同意門檻比較低,一般地區辦理都更需要整合到超過4/5同意才能送件,而劃定更新地區則依適用條件可降低為3/4(都更條例第6條優先劃定地區)或1/2(都更條例第7條迅行劃定地區)。
  2. 更新地區範圍內之申請案件,依「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辦理檢討時,相關條件要求較簡單。
  3. 容積獎勵方面,依108年5月15日「修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不論是否位在更新地區都有時程獎勵,主要差別在於獎勵上限係於容獎辦法修正施行日起五年內更新地區可達基準容積10%、一般地區基準容積7%。

二、新北市政府目前已經劃定了101處更新地區,更新地區相關資訊可上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網站 -施政成果專區查詢。

原文出處: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網站

都市更新重建與民間一般重建的差異如下:就程序而言,都市更新須要依照都市更新條例所規定的程序辦理,例如:須要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審議委員會及聽證會等等,而一般重建則不需要,所以辦理時程上,一般重建較都市更新快。

就同意比例而言,都市更新主要係採多數決方式辦理,只要達到法定的同意比例門檻,就可以向都市更新處送件審議,而一般重建則須要100%全部所有權人同意,才可以向工務局送件審議。

就稅捐減免、容積獎勵部分,都市更新擁有稅捐減免及容積獎勵之優惠措施;而一般重建則沒有稅捐減免等優惠。

另外,地主權益問題,可透過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機制嚴格把關,加上政府為避免建商倒閉造成地主權益受損,爰訂定監督接管機制,讓都市更新案順利執行;而一般重建則沒有類似機制。

原文出處: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網站

簡易都更與都市更新是兩種不同申請途徑的重建方式,不但無法同時申請,而且法源依據、同意比例及申請程序也都截然不同,兩者比較如下表所示:

  申辦程序 最小基地規模 獎勵制度 稅捐減免
簡易都更 1.全體同意(100%)。
2.法源依據: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3.符合臨路條件、基地現況及重建後環境要求,直接申請建照。
上限20%
一般都市更新 1.多數決機制(4/5人數及4/5土地以上同意)。
2.法源依據:都市更新條例。
3.依都更程序辦理,經都市更新委員會審議,計畫核定後申請建照。
有條件放寬至500m2以上 上限50% 有。
除享有地價稅和房屋稅優外,還可享有土地增值稅和契稅減免。

原文出處: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網站

都市更新並不是所有房子都要打掉重建,小範圍的重建、建築物整建維護也是都更的形式之一,新北市推動都更多元途徑,讓市民依自身條件選擇適合的方案:


一、防災型都更:針對100%所有權人同意之基地,經耐震詳評結果為拆除、結構修復之合法建築物等為優先協助對象,以限期拆除及限期改善之作法:

  1. 重建部分提供一次到位之50%容積獎勵、鬆綁相關法令限制、補助租金、補貼稅捐,以加速危險房屋重建。
  2. 整建維護部分則提供耐震補強經費補助,每案補助規劃及施工費用之額度提高至75%,並以1,200萬元為上限。

二、危老重建計畫:針對100%所有權人同意之基地,配合中央促進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政策,符合相關規定,循建照申請程序辦理重建,最高提供容積獎勵上限40%。


三、簡易都更:針對100%所有權人同意之基地,符合面積、臨路條件、重建後環境要求相關規定,即可簡化審議程序,循建照申請程序辦理重建,最高提供容積獎勵上限20%。


四、一般都更重建:針對多數所有權人同意之基地(一般地區需取得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面積4/5同意),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符合面積、臨路條件、重建後環境要求相關規定,經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計畫核定後,始得循建照申請程序辦理重建,最高提供容積獎勵上限50%。


五、整建維護:針對建物外牆立面修繕、公寓增設電梯及建物耐震補強提供經費補助,每案補助額度為規劃及施工費用50%,並以1,000萬為上限。

原文出處: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網站

都市更新的推動者稱為實施者,即負責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主導者。

一般來說實施者的角色類似建商,負責所有權人協調、建照申請及建物移交等事宜,而更新事業主要可分為政府公辦及民間自辦,政府公辦部分可為主管機關自行實施、主管機關委託實施及主管機關同意其他機關(構)實施;民間主辦方面,可由地主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建設公司)或是地主自組都市更新會,其中都市更新會之組成需超過7人以上之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才能組成。 (都市更新條例第3、22、26、27條)

原文出處: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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